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简称“调节基金”。国家对预算外资金和非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征集,并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的一项基金。80年代后期,由于对企事业单位减税让利过多,财力过于分散,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连年赤字,困难加剧,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弱化。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增强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于当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对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2.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3.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5.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比例为10 %。具体计算办法: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总额计征;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经财政机关批准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自取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按收入总额计征;市场管理费按扣除规定列支的临时雇用人员经费后的余额计征。3.国营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和税后利润,按当年提留总额计征。4.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预算外企业,按照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征。5.联营企业凡实行先分利后纳税的,其所分利润由分得利润的单位并入原单位,按税后留利计征;利润留在联营企业的,按税后留利计征。6.股份制企业按税后留利计征。免征范围:1.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2.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及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3.企业的大修理基金;4.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5.林业部门育林基金;6.当年应交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 000元,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 000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其困难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调节基金的照顾;7.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等。交款办法:根据交纳单位交纳调节基金数额的大小,由税务机关确定按月或者按季缴纳,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交款方式,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和独立核算单位就地缴纳两种形式。铁道部、邮电、船舶工业、航天工业和银行系统、部队及其所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在北京集中缴纳;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以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地缴纳。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