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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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1989年4月11日公布。为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理顺农业收入分配关系,。《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对于调节种植业与养殖业的收入,调节种植业内部不 同作物的收入,指导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对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尚未开征农林特产税的地区要立即组织征收。凡属规定的应税产品收入,必须全面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暂缓征税。各级财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地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