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税的品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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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1986年3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通知》现行的农林特产税的品目和税率:果用瓜和海淡水养殖收入,税率为10%;水珍品的税率为15 %;人参税率12%;水果收入的税率为10%;甘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的税率为15%;原木收入8%(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其他应税品目 (如:芦苇、鹿茸、木耳、蘑菇、药材、苗木等)的税率不得低于5 %;对少数获利大,挤占粮田取得的高收入,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收入的30%,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还可以征收不超过10%的地方附加。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