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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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林特产收入为征税范围:(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收入,包括原木、柞蚕、条通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产品的收入;(4)其他特产品的收入,包括芦苇、鹿茸、木耳、蘑菇等产品的收入。上述除人参(包括人参栽子)、水果(包括葡萄)的收入继续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外,从1985年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品种有:鹿茸、木耳、芦苇、苗木 (包括国营林场有经营收入的苗圃,下同)、药材(包括贝母及贝母栽子、黄芪、党参,下同)等产品的收入,其余的农林特产品目的农业税从1986年以后陆续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