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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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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①,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①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收农业特产税 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的收入。 2.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苗木等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4.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5.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6.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上述征税范围,前六项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大宗产品,由国务院列举品名,全国各省区都必须依法征税。后者由各省、区结合本地情况列出品名征税,征税范围不强求一致。 (二)农业特产税以实际收入为计税标准。这是由农业特产品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生长期有长有短,收获有“大年”“小年之分,不便评定常年产量。以实际收入为计税标准,符合农业各项特产品的实际情况,既方便群众纳税,也有利于平衡农业特产收入和粮田收入的负担。 (三)农业特产税税率。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和奖励与限制政策,区别不同产品获利的高低,对在全国范内开征的大宗产品,由国务院统一设计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烟叶税率为31%,贵重食品为25%,毛茶为16%,香蕉、苹果、荔枝为12%,蚕茧为9%等等。至于各省区自行开征的有关农业特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至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税率。为了避免毗邻地区之间,同一产品税率高低悬殊,省与省之间在制定税率时要进行协商,求得大体平衡,以利于引导农业特产品的健康发展。 (四)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为了体现国家有关政策,农业特产税减免主要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免税;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给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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