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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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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品的生产单位与个人,就其农业特产品的收入征收的,是农业税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与农业税又是有不同的特点。农业税是属于总收益性质的课税,而农业特产税是属于商品流转性质的课税,实际上是个独立的税种。 (一)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的课征制度不同。农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限于植物栽培,即粮食与有关经济作物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要宽的多,既包括植物栽培,动物饲养以及养殖业,品种繁多,各具特色的收入;农业税的计税标准为常年应产量,而农业特产税则以实际收入为计税标准;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而农业特产税则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从而发挥的税收调节功能也不同。 (二)农业特产税税源逐年不断扩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制约了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农村产业结构实现较大的调整。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发展速度快。据统计,1993年全国粮食产量为45644万吨,1980年为32056万吨,1993年比1980年增长了70%以上。而农业特产品成倍的增长。如水果1980年为679.03万吨,1993年则达到2988万吨,增长了几乎四倍;水产品1980年为449万吨,1993年则达到1785万吨。增加了3倍,其他各类产品也成几倍的增加。二是收八高,湖北省汉川县种一亩花卉的收入相当于60亩粮田的收入;武穴市队办养殖场(珍珠)利润率为78.3%。三是规模经营,全国各类农业特产专业大户,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数以千万计,庭园经济,片地开花。凡此种种都生产了大量的农业特产品,繁荣了市场,开拓了丰富的税源,比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政策,税源增长快得多。 (三)产品流动性和时限性强。农林特产品除了一小部分集中在国营与集体企业生产外,绝大部分分散在广大农村承包户;当前已成为农民发财致富的收入重要来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打破了农业特品基本上由国家收购部门统一定价的购销制度,从而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流通的网络,随行就市,出售时间与出售地点是很不固定的,产品的流动性与时限性很强。错过时机就会造成税款的流失。征收管理难度比农业税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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