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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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国家有关政策,推广优良品种,科学兴农,促进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照顾部分地区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主要有下列各项: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农业特产品的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免税、减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