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
产业财政38 阅读
适用于农业特产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国家税制改革以后,产品税取消,原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财政部规定凡涉及到原征收产品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分别采用适用税率,由生产者和收购者缴纳税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