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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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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属于佛教、道教及其他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包括庙、寺、观、庵、堂、阁、塔等房产。这类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应按1981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2号、〔81〕宗发字第16号)中的规定进行处理。(1)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者外,其他房屋的性质均应归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佛教协会、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2)在农村的寺庙、道观,土改中虽由僧、尼、道士个人或集体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即土改前(或土改时)有些寺庙、道观已停止宗教活动,其僧、尼、道士也已转业还俗,就不再属于寺庙、道观的范围。但根据《土地改革法》第13条第5项规定,房屋由这些僧、尼、道士登记的,其房屋产权可分别归原登记者个人所有,其法定继承人准予继承。土改时,寺庙、道观仍进行宗教活动,僧、尼、道士也仍从事宗教职业的,土改中虽由僧、尼、道士出面登记并领得所有权证,但应视作僧、尼、道士以管理者身份代为登记,不能作为他们的私有财产。(4)因生产建设确需征用寺庙、道观及其他房地产进行拆迁、改建者,需经宗教事务局批准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他们原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处理,由征用单位会同宗教工作部门及有关宗教团体直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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