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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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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房产,是全民所有制公有房产的一部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根据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必须明确下列几个问题:(1)军队和地方在解放时接受的敌伪房地产和“文革”前互相调拨的房地产,均不再变动,确认其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确属借用,产权归借用单位。能退则退,不能退则按协议继续借用。产权和手续不清的,先维持使用现状,再依法定程序解决。“文革”期间,军地双方互相占用的房地产,凡已按国发(1979)第9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办了产权手续的,都应确认,不再变动;尚待处理的,应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2)编制和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应尽量避开营区和军事设施;城市建设确需拆占营区和军事设施的,地方政府应与驻军单位协商,并报上级单位批准。(3)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内的驻军部队,要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不得随意进行营房添建、改建。确因需要部队搬迁的,需经协商同意,并解决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经费、材料和土地。(4)军队住用侨房和私房,凡属按政策应当退还的,部队应退还。原房已改建、扩建、拆除、变卖或部队确实需要而无法划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房主工作,由部队按规定采取补偿、价购或调换的办法解决。(5)军队住用宗教团体的房产,凡经过合法手续处理的,原则上不再作处理;尚未处理的,需要而又有条件退还的,应予退还;暂难退还的,待有条件时退还。原房已拆除、改建、变卖而无法退还的,经协商合理解决。(6)凡由军队围海、围湖和垦复的土地、水域,接受的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和军马场、林场、牧场、水产养殖场、训练场、靶场等土地,现仍为军队经营管理的,以及由地方代看管的旧机场,确认其使用权,由地方政府依法发给土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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