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成本问题
尽管集团诉讼更像其他类型的诉讼,但事实上它可以且通常是大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与标准诉讼相比,集团诉讼主要的特征是:“原告”经常最终没有控制诉讼程序的事实。普通诉讼中的标准规则是,律师是诉讼委托人的代理人,所有关键性诉讼决定只能由委托人作出,诸如是否提出和解,是否接受对方提出的和解。在集团诉讼中,诉讼委托人的控制规则能完全变成为虚构的。在大 规模集团诉讼中,尤其是消费者集团诉讼,因集团成 员个人所受的损失较小,“指定原告”(named plain- tiffs)的基本功能是为事实上控制诉讼各个方面的律 师提供一把通向法院大门的钥匙。在这类集团诉讼 中,具有代表性的指定原告是一些普通人士,这些原 告对案情一无所知,且无能力去监督或控制集团诉 讼律师的行为。如果指定原告确实企图行使普通诉 讼委托人在平常诉讼中所行使的某种控制权,那么 他将很快地被其他更抱怨的挂名首领所代替。 在集团诉讼中,与软弱的指定相对应的是强有 力的律师。这些律师典型地起着企业家的作用。他 们在一个案件中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希望如果案 件能和解他就能获得普通律师的费用。如果案件和 解,或者如果集团从法官或陪审团得到一个判决,原 告律师只能获得这样的一笔费用。如果案件被驳回 或者败诉,原告律师对其的精力和投入将一无所获。 因此集团诉讼的起诉是企业家能力的一种冒险形 式,然而对这些具有资本充足和足够能力以及冒得 起风险的企业家而言,回报也是丰富的。集团诉讼 的代理人、代理律师所挣的钱多达整个集团胜诉额 的1/3,且趋向于集中在30%这个数字上下徘徊。对一些非常大的案件,如损害赔偿总额达5千万美元或以上的大案,集团的律师费用真正可能很庞大。 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这位自我任命的集团利益捍卫者几乎对诉讼的走向进行全权控制。因此,当诉讼律师的利益与集团成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严重的代理问题。这一紧张状态的最明显之处是和解问题。集团的诉讼律师在考虑是否对案件和解时,他面临两种可能的诱惑。 首先,律师在尚未花费大量精力时可能想在诉讼前期进行和解,而不愿意拖延到诉讼的下一步,即使他的额外努力会提高集团的胜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某个案件中,律师工作100小时而使判决胜诉100万美元,在这100万美元中,律师可获得30%的费用,即30万美元。这位律师因其努力工作,每小时赚3000美元。任何人来评价,它也是一笔慷慨的报酬。现在,让我们假设律师通过工作3000小时使胜诉判决额增加至200万美元。再假设,代理律师得到30%的费用即60万美元。那么律师所得报酬是每小时200美元——可以肯定是生活报酬,但远低于律师因早日和解可能得到的每小时3000美元的报酬。一位追逐私利的律师会采取早日和解结案的方案。但是早日和解对集团利益是非常不利的,因为集团成员只获得了律师继续诉讼可获得的一半(70万美元而不是140万美元)。 除早日和解的动机外,常常存在原、被告双方的 律师之间隐含地将事实真相与费用进行交易的可能 性思考下列情形:原告律师赢得1000万美元的判 决,希望收取一笔法院裁决费用,数额为判决额的 200万美元,以此作为对其努力的补偿。现在被告 插入,提出以900万美元和解,还同意向法院推荐原 告律师接受该数额的300万美元的一笔费用。原 告、被告都期望法院能同意这笔建议性的费用(理由 会在下面进行充分论述)。第二种交易使被告(只需 赔付900万美元而不是1000万美元)和集团诉讼的 律师(他获得的律师费是300万美元而不是200万 美元)所处地位大为改善。但是集团成员因这一交 易所遭受的损失非常惨重,他们支付律师费后所得 净价值从800万美元降至600万美元。但是由于集 团成员没有对其进行控制,纯粹追逐私利的律师有 可能从事这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