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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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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zation of agency)简称“授权行为”。被代理人授与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代理授权行为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代理授权行为有五种方式:①明示授权。被代理人向委托代理人明确授与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②默示授权,又称“推定授权”。被代理人虽未明示授权但根据代理人的行为并基于生活常规地推定其享有代理权。③职业授权。以代理为职业的人(如代理商、保险代理人、房地产代理人等)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代理权。职业授权虽因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但代理权的内容却受法律的直接规定。④明显授权。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明显认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授权。⑤追认授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即视为对无权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但无权代理行为必须为合法行为或其他可以追认的行为。代理授权行为产生赋予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代理授权行为无须采用特定形式,既可为口头形式,也可为书面形式,被代理人可依具体情况灵活选用。授权行为一般应明确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授权的意思表示,可向代理人为之,也可向第三人为之,其效力相同。关于代理授权行为的性质,存在委托契约说、无名契约说及单独行为说(单方法律行为说)三种学说,较为合理的学说是单独行为说,即认为授权代理行为的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代理授权行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能否分离的问题,称为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关于此问题,存在绝对无因说、相对无因说、绝对有因说、相对有因说等四种学说,其中较为合理的是相对无因说。代理授权不明,应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相对人负连带责任。(张礼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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