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形成行为法学35 阅读国家行政机关代替其他当事人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其显著实例为国家行政机关于地方自治团体(如管理地方道路的修筑、荒地的开垦、户口的调查等公共事务的团体)的首长出缺时,暂为派人代理的行为。它与认可的情形不同。在须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尚可保留提出申请的权利,国家只对当事人自定的内容补充其效力。在代理的形成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自定其内容的权利,其行为须依国家的意思而定,只是法律的效果,和当事人自为该行为相同,仍归属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