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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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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各国民法限制合伙内部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无论具体的合伙合同是否约定有各伙负责人,法律均确认每个合伙人具有共同经营权(相互代理权),任一合伙人以合伙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在现代各国民法中,这一原则通常表现为强行性条款,合伙人违反这一原则所作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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