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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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的对称。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传统民法关于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观点不一。原罗马法将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相混,以为代理系委托合同之外部关系,不承认有独立的授权行为。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这一思想。德国民法典在法典中对委托与代理加以区别,分别规定。我国民法思想严格区别委托与代理,认为代理权的发生非基于委托合同,而是基于本人之授权行为。意定代理的法律关系的基础,通常表现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为口头,也可为书面,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的书面形式叫授权委托书(其内容详见授权委托书)。意定代理分为三种:(1)一次委托即委托办理一次法律行为。(2)特别委托即委托长期地连续进行某一法律行为。(3)总委托即委托办理有关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代理活动。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所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由委托人承受。但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转托,但代理人只有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才能转托第三人进行复代理。委托代理因下列事由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李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