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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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包括没有取得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虽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因无代理权,法律一般不承认其代理行为效力。但各国民法为稳定交易,并不规定其绝对无效,而是允许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狭义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成为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所谓视为同意,应解为视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追认,则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即本人不承担其法律后果。但该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虽然不能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却仍可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由该无权代理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该民事行为所发生的义务和责任。如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应由该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李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