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代理模式
我国的国有资产作为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由国家作为代理者而直接占有,要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可能由每个公民共同操作,不论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它都必须由一系列的代理机构,例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或者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及其具体的经营部门,去实现其利益。国有资产的这种不同于资产个人所有的共同性质,决定了国有资产必须也只能实行委托一代理经营,这不同于西方股份公司的委托一代理模式。在西方股份公司中,出资人(股东)委托董事会对代理人(经理)予以监督和约束,使之不违反股东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而经理和工人之间也存在委托一代理关系,这里经理变为委托人,工人是代理人,经理的经营意图要通过工人的劳动努力来贯彻,作为委托人,经理要防范工人的“偷懒”行为。而我国行政型国有资产委托一代理模式是指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经营体制,即全体人民是委托人,将国有资产通过政府机关层层委托给企业,委托一代理链条基本上和国家行政命令传输渠道重合、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管理人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事实上也是一级行政代理机构,只按上一级委托者的计划指令具体组织经营活动。西方股份公司的委托一代理模式与中国传统的行政型代理模式之间有明显差异:(1)行政型国有资产委托一代理的层次比西方股份公司的委托一代理层次多。(2)西方股份公司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交易关系,委托人可以在不同的代理人之间进行选择,代理人也可以从不同的委托人中进行选择,双方都可以退出,退出权成为代理效率的有效约束。(3)两种委托一代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同。西方股份公司的委托一代理对代理人的约束、激励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约束,可通过“手脚并用”的投票机制来实现,激励机制则通过明晰产权、合理分割剩余索取权来实现。而行政型国有资产的委托一代理对代理人的约束、激励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制来实现的,每一级代理人追求的多是个人政治的升迁,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则是通过内部化的、非市场化的行政性措施来实现的。因而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在于建立起市场性的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国有资产委托一代理经营体制,实现由行政型向市场型的彻底转轨。国有资产的市场型委托一代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关键依赖于国有产权的明晰以及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的有效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