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普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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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民事诉讼特别代理”的对称。指委托人只授予诉讼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的权限,而无特别授权的代理。普通诉讼代理的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普通诉讼代理只涉及到普通诉讼行为问题,而不涉及重大的诉讼行为问题;普通代理中代理人不需要对主要问题做出决断性表态,而在特别代理中则需做出该种性质的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若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普通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具体写明授权范围。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别授权,将普通代理变为特别代理,学理上称为代理权的扩大。当事人变更代理权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授权委托书的书面报告,并须具体写明授权范围,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杨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