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民事诉讼特别代理

法学14 阅读

“民事诉讼普通代理”的对称,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处理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一切诉讼行为。特别代理涉及到重大的诉讼行为问题,普通代理只涉及到普通诉讼行为问题;特别诉讼代理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普通代理涉及的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特别代理的代理人应对诉讼的主要问题做出决断性的表态,一般代理的代理人不需做出这种性质的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经过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不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且还可以基于特别授权而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特别代理的被代理人提交给人民法院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而具体地写清授权范围;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明由代理人作“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的授权范围,该授权委托书则被视为普通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和提起反诉或上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取消代理人的特别代理权,将特别代理变为一般代理,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授权委托书的书面报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学理上称作委托代理权的缩小或委托代理权的限制。(杨蔚莉)

法学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