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
各国的诉讼立法大都允许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法国和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甚至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作为外国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至于外国当事人得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等问题,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规定,如委托律师,得是在法院国执业的律师方可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的问题,各国规定也不太一样。法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的诉讼权利,而无需当事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有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领事代理制度,即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活动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派遣国国民(合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其本国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已为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确认,该(公约)第5条第9款规定:领事“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中国的法律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该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此外,中国是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参加国,对领事代理制度当然也予承认。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领事条约中,对领事代理制度一般也予明确规定,但这种代理到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本人能自行保护其权利和利益时即行终止。(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