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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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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内的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称呼。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的职务。代理审判员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在该合议庭的成员中没有审判员时,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还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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