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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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法院中的审判人员。指无本院推事之职而依法代行本院推事职务的审判人员。代理推事具有临时性质,一般是在本院正式推事遇有特别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法院院长命令一非正式推事或调用下级法院推事临地代理缺席推事的职务。如国民党政府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推事有事故时,得由高等法院院长调用下级推事代理其职务。最高法院推事遇有事故时,得由最高法院院长调用下级推事代理其职务。代理推事的一切职务行为与正式推事所为之职务行为具有同等效力。与对待正式推事一样,当事人也可依法申表代理推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