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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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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无权代理,但因他和被代理人有一定的关系,从而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而与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表现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具有无权代理的性质,但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由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为了保护相对人 (第三人)的利益,本人要负授权人的责任。例如,商店非收款员坐在收款台上收顾客的货款,就是一种表现代理。表现代理有三种情况:(一)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指本人虽未正式授权但曾表示过以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或本人已知无权代理人表示为他的代理人而不反对)。(二)代理权已撤回或消灭后,第三人不知情,仍与原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三)代理人就权限以外的事项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但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 (二)、(三)两种情况下,第三人是否知情,应由本人负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反证,即推定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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