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

编辑时间:2010-12-03 15:40:40

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河流的定义大体是,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 是流经两个国家以上的河流,但它与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第一,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第二,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2]其他多位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我国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河流”的定义与地理学界的相关表述有重大区别,排除了其与河流的广义地理学含义(含湖泊、运河和地下含水层)的不同后,至少该定义与河流地理学的定义之间有三点重大差异:第一,法学中的国际河流必须是可以通航至海洋的,内陆河就排除在国际河流的范畴之外(如锡尔河、阿姆河、伊犁河、塔里木河等);第二,法学中的国际河流是由国际条约规定其航行自由原则的,即沿岸国和非沿岸国的商船平时在此河流上可以自由航行,在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按照这样的标准,我国目前没有一条河流是真正的“国际河流”。只有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那样有国际条约规定可以自由航行的流经多国的可以通达海洋的河流才是国际河流(我国主流的国际法教科书都持有这样的观点)。第三、分隔两国界限的界河(Boundary river)不是国际河流,因为它只是形成“国界”而没有“流经”(如鸭绿江),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不是国际河流,因为它虽然“流经”多国,但不必须“通航至海洋”,而且不是对所有国家都自由开放(如澜沧江-湄公河)。

历史上的 “国际河流”制度确立于法国大革命之后,与当时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发展相适应。经过一系列的国际条约,欧洲本土和欧洲国家在非洲的殖民地地区的几条河流成为国际河流,使国际河流制度成为较早国际法体系内的一种制度。

我国河流学界关于国际河流的定义主要是:超越一国边界(beyond the boundary of a state)的河流(湖泊),较早的可见于1999年《地理学报》国际河流专刊《国际河流——我们共同的家园 未来冲突与协调的焦点》一文,该文指出“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含湖泊、运河和地下含水层)”。我国学者研究欧洲、非洲、美洲以及亚洲地区位于不同国家的河流时,一般都将其称为国际河流,对与我国有关河流的研究也习惯的在前面加上“国际”二字 ,如《云南省国际河流现状及问题》(杨明《云南地理环境研究》1998年第2期);《国际河流黑龙江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探讨》(贾生元《 黑河学刊》 2000年第4期),这样的提法有联合国1977年编辑出版的《Register of International Rivers》佐证(其中包括了中国几条大河在内的共214个注册国际河流(湖泊)的统计), 有类似定义的国际文件还有1934年《国际河流通航规则》等等。

由于某些学界基本概念不精确,一味的迷信前人成果,拘泥于故纸堆的说法,或是观念保守、或是学问不深入、不做细致的切合社会现实的考察,缺乏缜密性,“国际河流”概念研究在我国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届仍很大程度上沿用“通洋、可自由航行、多国河流”的定义,给学术综合研究造成障碍,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于河流的定义,自然形成的流淌于渠道里有明确堤岸的水流,它的现代用法中包括有多条分支的河流、时断时续的间歇河流、或者实际上没有堤岸的短命河流。以及英国国际法学者布朗利的定义: “国际”河流一词一般“指地理上和经济上影响两个或多个国家领土利益的河流。”现今我国对国际河流应采用“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利益的河流”之定义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