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编辑时间:2010-11-05 11:49:29
也称“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成员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征是:(1)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倘若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仅以其在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而不涉及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2)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这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在实际中,通过公司章程对出资转让也加以规定和限制。在国外,它是西方国家中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而且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这类公司的股东大部分主动地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他们的股份不仅仅是单纯的投资,往往还是其生计的主要来源。参“有限责任制”,“无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