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地

编辑时间:2010-10-17 20:01:03
清政府拨给土默特旗蒙古士兵的一种生计地。皇太极崇德三年(1638)仿满洲八旗军制将内蒙古土默特部编为两旗,旗下兵丁每名拨给土地五顷,作为士兵及抚养家属的生计地。领种者必须自备鞍马、军械、口粮负担兵役义务。兵丁死,土地(俗称“绝户地”)即收回。禁止买卖。兵丁自己放牧或垦种的为数极少,大部典租给汉族地主商人、揽户和农民垦种。由于辗转典租,更易多主或无力回赎等原因,原主多逐渐丧失其占有和使用权。清末户口地数量和所有制有所变化,并出现变相买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