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
(tax haven)英国称“税收庇护所”,法国称“税收天堂”,德国称“税收绿洲”。其概念及其涵盖的范围,至今还难以作出定论,往往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异。例如,按照跨国纳税人的观点,认为凡是能够为纳税者在跨国纳税义务方面提供特别好处,从而带来财务上的特殊利益的国家和地区,就是避税地按照各国政府征税当局的观点,认为凡是能被用来使征税对象或税源从本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转移出去,从而给本国带来税收损失的那些国家和地区,就是避税地。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一般则认为,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别优越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金、技术和劳务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通过下列不同途径:(1)完全或部分地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等对人税;(2)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3)在按照各国通例制订税法的同时,在对人税方面制订较低税率和某些优惠条款。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国家和地区有完全不征收这些对人税的巴哈马、百慕大、凯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基本上不征收这些对人税的格陵兰、法兰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和密光隆岛;部分地不征收这些对人税的安圭拉岛、安提瓜岛、巴林、巴巴多斯、英属维尔京群岛、坝彭、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根西岛、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澳门、摩纳哥、蒙塞拉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圣赫勒拿岛、圣文森特岛、新加坡、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和瑞士等。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国家和地区有: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香港、利比里亚和埃塞俄比亚等。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的国家和地区有:英国、爱尔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加拿大和菲律宾等。通常人们把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的国家和地区视为避税地,是比较一致的。但是,对上述第三种情况,则认为应该适当地加以区分,即只能把其中由于采取这类措施使其对人税的税负水平远较国际一般水平为低的才能列为避税地,其余的则不能列入,以免使避税地的范围失之过滥,以至无法区别于不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董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