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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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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根据地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法规。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共9章37条。规定苏维埃是工农兵自己选举代表组织的政权机关,一切行动纲领都要根据工人、农民、士兵及其他贫民利益去决定;凡年满16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非宗教徒和反革命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苏维埃议决并执行该级地区一切事宜,执行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各该级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一切职权;苏维埃不能代表群众利益时,得改组之。此外,本组织法对苏维埃代表的产生、任期、各级政府组织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及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部组织法虽然是针对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但它确定的原则却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其他革命根据地,推动了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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