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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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圭回合《农业协定》规定的允许免于任何形式削减的国内支持水平。根据《农业协定》,发达成员的微量允许水平为5%,发展中成员的微量允许水平为8%。中国的微量允许水平比较特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8.5%。在2004年8月1日通过的《多哈工作计划》中,“制定农业模式的框架”第11段规定,将就微量允许水平削减问题进行谈判,同时考虑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发展中成员几乎全部用于维持生存和资源匮乏的农民的微量允许支持将免于削减。该条款明确了两点:一是微量允许水平将进行削减,削减幅度有待于进一步谈判确定;二是要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参见微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