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
对公司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利息、资本折旧以及存货减免之后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1973年以来,英国出现了一种估算公司所得税的制度。按照这种制度,(1982—1983年的税率)公司的利润无论是由公司保留还是分配给股东都要按52%交税。如果一个公司有100英镑利润,并希望保留交税后的利润,它可以留用48英镑。如果公司希望把利润分给股东,它就可以宣布有48英镑的股息。如果公司这样做,它必须付出48英镑的3/7或20.57英镑作为预付的公司税。于是股东收到了相同数量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以已经交纳的公司税为基础的一种估算制度。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可以认为股东已经收到的收入等于股息加税收抵免之和。在这场合,这笔钱为68.57英镑。然而,税收抵免偿付了股东的股息加抵免按基本或标准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债务。这样,付标准税率的股东就可净收入48英镑。不交所得税的股东,例如慈善机关、养老基金,能够从国家收入署收到一笔与税收抵免相等的钱。一个支付高税率的人将按其边际税率为股息和抵免付税,而不从他的税单上扣除税收抵免。对付标准税率的股东来说,这种制度在留存利润和分配利润这两种办法之间是中性的。这种制度给予股东一笔由公司代付的税收抵免,这种抵免用来抵偿股息的所得税债务。换句话说,公司的纳税债务的一定比例被估算给股东并被认为是股息所得税的预先支付。预付公司税并不是估算制度的一个必要部分,因为这种制度本质上是这样一种制度,即公司按52%支付公司税,而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应交所得税被认为已按照一定税率由公司代付了,这就是估算税率,它等于英国的所得税的标准的或基本的税率。这样,以上例子的总分配=48英镑×1/(1-0.3)=68.57英镑。 这种制度对于刺激公司保留其利润的作用不如英国从1965年至1973年实行了八年的所谓“古典的”制度的刺激作用那么大。按照那种制度,如果赚得的税前利润是100英镑,公司税占52%,剩下的48英镑可以由公司留存下来并用于再投资。如果打算分给股东,48英镑是总股息,即其中包括股东应按其边际比率交纳所得税的税金。这样,一个付标准税率的股东的净分配股息是33.60英镑。所以,这种制度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具有相当大的歧视性。 本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期,针对这种歧视形式的优点和缺点展开了一场论争。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一种制度是否比另一种制度在刺激投资方面可能具有更大的作用。无差别待遇哲学的倡导者认为,假如不存在对股息的歧视和抑制,股东就能够把他们到手的股息投入获利前景最佳的公司,从而更加可能鼓励有效率的投资。假如税收制度不抑制股息,需要资金的新办公司将更可能得到它们所需的资金。主张鼓励保留利润的税制的人认为,自留资金和外部资本是相互补足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再则,那些每股收益在不断增加的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将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从而以相对便宜的代价取得外部资金。据认为,提高每股收入的最明显的方法是保留已赚得的利润,并用它们进行再投资。所以对这种情况有刺激作用的税收制度是值得欢迎的。到现在为止,这场辩论或许还没有定论。 在英国,小企业由于公司所得税率较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就1982—1983年来说,利润最高为90,000英镑者,按40%课税,利润最高达225,000英镑的,其边际税率也有所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