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按公司法的规定,免经清算程序,归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这样,原有公司中就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消灭,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全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继承。公司合并契约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股东,而各消灭公司的股东也自然取得了经合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往往为了扩充企业,排除不必要的竞争,垄断市场或帮助亏损公司等经济上的目的,而需要和其他公司合并,因此,公司合并具有企业结合和企业维持两大功能。就企业结合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往往展开自由竞争,为了增强竞争力,因而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企业结合,如卡特尔、托拉斯、康采恩等。但它们在经济上虽成为一体,但在法律上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合并则可使在经济、法律上均成为单一主体,成为企业结合的最高形式。再者,当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可利用合并程序并入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使之免于破产,这即是公司维持。公司合并常用的方式有创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创设合并也称新设合并,指合并后原有公司均消灭而成立新公司;吸收合并又称并吞合并或存续合并,合并后有一个公司存续而其他公司消灭。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合并程序有:(1)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根据股东决议的条件订立合并契约。(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对债权人提出通知和公告,取得债权人同意或对其债权担保。(4)到主管机关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有:(1)公司的消灭。创设合并时,合并前的公司,不经清算全部消灭。吸收合并时,除存续公司外,其余公司不经清算全部消灭,这也是合并和平常解散的区别。(2)公司的变更或创立。吸收合并时,存续公司通过章程的更改而变更,新设合并时,新公司也随之产生,原有公司的股东也加入新公司,这就不同于收买公司营业而不收纳股东的合并。(3)总体继承权利义务。存续公司或新立公司不得特别约定权利或义务的一部分不受此限,并不应区别对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公司合并对股东的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公司法对合并决议的通过要求较高,如果仍有少数股东持反对意见,则在他们进行公开表示反对后或对合并放弃表决权时,公司应按当时公平价格收购他们所持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合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