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公司名称

用来表示公司的性质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记。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1.公司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1)公司的种类,即标明公司的责任或组织形式;(2)字号,系具体名称,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3)行业或经营特点,即营业范围;(4)公司所在地的名称。2.法律关于公司名称的具体规定:(1)公司名称必须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相一致,并表明其种类。我国公司法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2)公司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必须与同一地区的任何企业或公司的名称相区别,(3)禁止公司名称使用某些名字和词汇。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除全国性公司外,不得使用“中国”和“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名称。(4)公司名称应在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不适宜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经登记机关登记核准后,要向社会公告。3.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可以保留。所谓保留,是指申请人(公司)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申请,报告已选定的公司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以保留该名称一定的时期。我国法律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4.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冒用公司名称,被侵权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所在地主管机关处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名称专用权,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5.公司名称权的转让。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包括公司)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在转让名称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请登记机关核准。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名称。

经济管理百科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