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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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制定的用以规定和调整公司本身的业务活动以及公司各行政机构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简言之,公司细则是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公司细则不必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也不必向公众公布。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细则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董事会有权对其修正、废除或制定新的细则。初始细则可以由创办人起草,但须经以后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认可,公司细则的修订只需按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就可生效。在美国的许多州,公司细则一般由公司创办人起草并通过,以后的修改或取消一般由股东大会自行通过。公司细则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违背。在此前提下,其内容一般包括公司的行政管理以及未包含在公司章程中的有关公司日常交易活动所必须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事项:公司办公地点;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法定人数、表决程序以及大会的通知形式;董事的人数、任期以及缺额、董事会特别会议和年会、法定人数、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权以及董事的酬金;给董事和股东们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通知;职员,包括他们的头衔、职责、被选择的方式和酬劳的支付,以及有关他们各自的权限和责任;股份的发行、生效和转让的条件,转让股份簿册的开始或截止日期;宣布股息的人员和日期;公司的财政年度和公司印章;修正公司内部细则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