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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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主要在流通领域里从事转手倒卖等商业投机活动的公司。这种公司的特点是:既无按法律规定所应当具备的自有资金,又无健全的内部人员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营业地点,也没有特定的经营活动范围。皮包公司并不真正具有为其经济活动的后果承担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的能力,在事实上并不能真正成为真实的公司法人。其实际作用,仅仅是沟通和传递经济信息,充当各种商业交易活动中的掮客或中间人,并由此谋取差价或佣金收益。皮包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带有相当大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与这类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旦交易失败,将不得不自行承担所造成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的经济损失。皮包公司的产生,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实施不力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皮包公司,虽然它在经济生活中可以起一定的作用,但总的说来是弊大于利。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危害将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对其整顿和取缔。近年来,我国一直把清理整顿公司作为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和采取许多政策和具体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皮包公司这一经济发展特定时期的产物,将会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身的发展和完善逐渐趋于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