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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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欧洲早期需要皇家的许可或政府的特别核准才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产生以前,从古罗马算起,虽然还没有完整的法律制度,更没有法人这种称呼,但却一直有着某些类似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存在。像国家、地方自治团体,特别是宗教团体以及养老院、贫民院等公益慈善团体。在中世纪,这种类似法人的社会团体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皇室通过颁发特许状或政府经过特别准许而允许他们活动,使其享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起初这种制度只适用于非经营性的社会组织,后来一些贸易团体,特别是从事海外贸易开发性组织也取得了这种资格。当时,这类经济团体在英国已经较前获得了更大的独立性,具有了所有的参加人共同承担责任和共同免除责任的特征。由于准许设立完全的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被认为可能会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带来危险,所以国王和政府就采取了颁发特许状和特别核准的办法来进行限制。其成立需要得到国王的特许状。特许状就是垄断权。获得了特许状,实际上就获得了攫取高额利润的特权。当然要经营就得冒经营的风险。国王通过颁发特许状既可以对这类公司实行管理,又可从授予特许状的活动中获得巨大的利益。特许公司制度是公司发展史上的划时代的里程碑,最早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特许公司。参见合股殖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