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
指某一公司内部的工人按一定程序组织起来的工人自治组织。其目的在于争取这个团体的共同利益。公司工会是工会的组织形式之一,它以企业原则组织工会,实质是同一雇主的被雇佣者联合起来所组成的工会。这类工会在日本很流行。公司工会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职能:(1)抗议和施加压力。当雇主触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就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对雇主施加压力或者提出抗议,迫使雇主作出让步,以维护工会成员的利益。(2)联合并参与其他有影响的团体共同行动。公司工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或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有时会与其他工会(如职业工会、产业工会、多元类型工会等)或团体联合行动,如竞选、联合罢工抵制、同情罢工等方式。(3)与资方、工人和其他有关团体联系。这在目前愈来愈成为工会的主要职能。工会与资方合作、联系,解决劳资问题,是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工会与政府的合作,取得工会的支持,也是西方国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工会的核心作用是联合起来进行集体谈判,即工人组织起来并选出自己的代表与资方就有关工资、工时,附加福利等方面进行谈判。如果达成协议,就形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成为集体协定,或叫劳动协约、集体协议。为与资方达成有利于工人的集体协议,工会一般还采取次级策略与资方进行对抗,如:通过罢工,造成工厂停产,使雇主被迫作出让步;采用有组织地拒绝购买和他们发生争议的雇主的货物(称基本联合抵制)或拒绝为这个雇主工作(称次级抵制)的方法,阻碍雇主的最终产品的出售;纠察、警戒某一地区,一般是警戒靠近工厂入口或业务地点的区域,宣称工会正在进行罢工的理由;其他零星活动,如好名单和恶名单、宣传、破坏,以及集体谈判期间的罢工投票等。在西方国家,除少数由资方操纵的工会外,大多数工会都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当今西方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工人的结社权,工会一般受国家宪法的保护。但由于公司工会组织机构的办事人员是从该公司的雇员中推选出来的,因而他们只能用一部分时间从事工会工作,这样,雇主对本公司工会就有某种程度的控制。甚至有些采取依附工会主义的工会,完全听命于雇主,其创建、集会、资金、集体交涉项目均按雇主旨意行事。其目的在于防范其他工会来组织本企业的雇员,以维持资方或企业经理最大限度的特权。其典型是较小的公司工会。目前美国法律禁止这种工会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