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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为了实现这一任务,各级纪委需要做好三项经常性的工作,即: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这比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的纪检机关的任务明显扩大,其目的就是要求纪检机关在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证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一致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1)监督和处理各级党委成员违犯党纪的问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地方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即可向同级党委提出,也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直接向上级纪委、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反映,在同级党委不予解决或不能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委的违纪问题,经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同意,可以按照党的原则检查处理。(2)审批案件。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级纪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享有上述职权,对于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纪律的统一性,保证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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