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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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指组织、制作、传播广播节目的机构。广播组织的权利是通常所称的相关权或邻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是《知识产权协定》之前保护广播组织权利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根据《罗马公约》第3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罗马公约》同时规定了对广播组织的最低保护限度,包括广播组织有权许可或禁止转播或录制其广播节目等。《知识产权协定》第14.3款也规定了对广播组织相关权的保护。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录制、复制录制品、以无线广播方式转播以及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WTO某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根据该条款,即便WTO某成员没有加入《罗马公约》,也应根据已纳入《知识产权协定》的《伯尔尼公约》,对广播主题享有版权的内容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