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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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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一环。建国以来我国国家机构设置有几次大的变动。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是:在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闭会后的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委员会。1975年《宪法》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各级检察院的设置,把乡一级政权改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省辖行政公署改为一级行政机关,合并、取消了包括地方自治机关在内的各级机关的一些职权。1978年开始恢复各级检察机关设置,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由革命委员会改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首长由主任改为省长、县长,恢复了地区专员公署派出机关。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进行了改革,以适应实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1.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扩大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保障经常性立法工作的进行。2.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执行国家元首职权,使国家机构更加完善。3.建立国家权力机关领导职位专职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以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4.废除国家领导人的职位终身制,规定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5,强化国务院领导体制,实行总理负责制与行政机关部长、主任负责制。6.扩大了民族自治权。7.规定人民代表享有豁免权,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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