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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构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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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构领导归属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税务机构从建立到撤并,再恢复到进一步加强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税务机构的领导体制也几经变化。1949年11月政务院同意建立全国税务总局,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各级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之双重领导。”同时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之领导,总局以次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之领导外,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之领导,省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之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之税务所,并受当地区政府之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有抵触时执行上级局之决定”1958年“大跃进”和“文革”中,受“非税论”思想的影响,税务机构几经撤并,税务人员被调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务机构得到恢复和加强,1982年3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强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税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同年4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中规定,省、自治区税务局的机构升半格,高于处级单位。局内可以设处的建制。局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1983年8月《国务院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税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要充实,业务骨干应当保持稳定,特别要注意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专、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同年12月,《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中再次明确:“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地、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应立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领导。” 1993年国家行政机构进一步调整,国务院决定设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国务院领导。为配合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国税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地税系统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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