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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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按照1984年我国兵役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均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民兵的任务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