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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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cipalInstitu-tion)加拿大省和地区以下的政府称为地方政府,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地方政府的设置由省和地区政府决定。各省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城市地区一般设有市、镇,农村地区设有乡、村等,安大略、魁北克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还设有郡。加拿大地方政府的特点是没有层次,即市、镇、乡、村等地方政府都是各自独立的地方自治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相互间没有隶属和领导关系。地方政府的权力由省和地区按联邦宪法规定。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事务方面有较多的独立自主权,如管理当地治安、消防、监狱、交通、医疗、供水、卫生、教育和部落事务等。行政经费主要来自不动产税、许可证费和省(地区)政府的拨款。地方的权力机关是地方议会。地方议会是行政和立法二者合一的机关,由选举产生。各省的地方议会议员人数不等,任期一般1~2年,也有3~4年的。地方议会一般只对重要事项作政策性决定,重要政策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的处理均由下设的各委员会负责。加拿大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镇,直接受市政府管辖。市政府在许多方面可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省或地区政府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