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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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所设置的机构。不是一级政府机关,只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机关,有权代表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工作。一般来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设立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构,行政公署设专员或副专员,领导行署工作。行署的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领导区公所工作。区公所的任务是代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乡、镇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设主任和副主任领导街道办事处工作。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人民攻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