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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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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国直属总统管辖、独立于国会和内阁之外并兼有准司法和准立法功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亦称“独立管制机构”。有三类:(1)局和署。如国家航空和航天局、小企业管理署。(2)委员会。如州际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3)政府公司。如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年金待遇保证公司。美国第一届国会时期就设立了掌管关税事务和审查退伍军人合法地位的独立管制机构。历史上,这些机关变动很大,经常整批设立整批撤销。它们在国会委任立法授权下,制定规章,并在当事人违反规章或发生争议时进行裁决。它们的负责人由总统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国会通过年度拨款实现对它们的监督,它们的设立、撤销和职权范围由总统决定。这些机关被称为“第四政府部门”,形容其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它们的存在表明了总统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加强。②日本一些地方公共团体也被称为“独立机构”。如公安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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