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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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onalInstitution)加拿大地区机构主要指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它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地区首席行政长官称为专员,由联邦政府任命。地区设有行政委员会,协助专员掌管地区政府。行政委员会由专员(任主席)、副专员、助理专员和3名委员组成。地区机构下设12个行政部门,分管教育、行政、建筑交通、保健等方面的事务。地区机构有权征收个人和商业团体所得税、公司税和遗产税等。地区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包括制定有关征收直接税、建立地区行政机构、销售酒类、设立市镇、颁发商业许可证、合并地方公司、处理财产和民权、结婚和宗教仪式以及其它地方性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地区的立法权属于地区议会和专员,任何法案须经地区议会(三读议案)通过并经专员批准才能成为法律。联邦议会有权在1年内撤销地区政府颁布的法令。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议会分别由16人和22人组成,经选举产生,任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