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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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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曾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县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内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是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它在政务院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还在中央直属各机关、各国营企业部门、人民团体及新闻机关设置了监察通讯员,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由于种种原因,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第8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督等工作”,并据国务院的提请,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8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监察部在国务院46个部委设置派出机构。从而重新恢复并确立了国家行政监察体制,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得到了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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