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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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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详”,清代因袭明制规定的一种官府正式上行文书,是清朝下级衙门用来向上级衙门申报、请示政务的重要文种。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五:“夫详文者,详言其事而申于上台者也,贵在源委清楚,词意明切,而陈以可否之议仰侯宪裁。”详文要求上宪批示,而且要求申报给直接上级,不能越级上报。如果需要向更高一级衙门申报,就必须按府、州、司层层转详,直至用题本转引具题给皇帝。另有通详,是低级衙门所申报的事与几层上级衙门有关,要把同一内容同时向有关部门详文申报,但不能越过直接上级。 详文都带有详册(或称副详),二者合成一套。带详册的详文有长祥和由详之分。长祥和详册的内容完全一样,由详内容比详册简要,如果是申报诉讼案件的,由详不能录供。详文一套申报给上宪,上宪在详文上批写,回申报衙门,详册留在上级衙门存案。详文的纸式最初沿用明制,使用单张的状式,前署发文衙门,不具官员姓氏,为字下接写事由,随即进入正题。以后逐渐演变为摺式,摺面正中一行题写发文衙门及事由,加盖印章,次面开始按前式书写。详文结尾用“照详施行,须至申者”或“照详施行,须至呈者”字样。申字与所申报上宪的末字(姓)平齐,再另起写所申报上宪官衔全称及姓。详文尾部与申请日期之间留有空白,是为上级写批语用的。上级衙门在空白处加盖带批字的官衔全称条戳,然后在左边写批语。详文年月一侧盖批示衙门的左半印,有一个墨笔画的半圈及半边字号,是上级衙门处理文件的编号标记;右半印半圈及半个文号在详册封背上,一套详文详册对起便是一个整印。详册用九行格纸书写,册面一般在左上角粘一个红色斗签,下盖发文衙门印,在斗签上写明事由。无论页数多少,都要装订成册,两页之间上方要盖骑缝印。 详文使用范围很广,凡向直接隶属的上级衙门请示政务,都得使用。详文要求交待奉到来文日期、行文关系,装叙各上级的看语,层层套引,烦琐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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