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的拨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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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要有还款概念和利息概念的精神,为了有偿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缩短建设周期,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从1980年起,试行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简称“拨改贷”。规定凡是具有偿还能力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拨改贷”。从1985年起,国家规定,凡是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全部改为国家贷款,由建设银行承贷。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安排,实行分级管理。“拨改贷”投资总额和分部门、分地区投资额由国家确定。“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确定,并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确定。 “拨改贷”投资的资金来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与此相应,建设银行收回的贷款,其中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预算安排的,原则上上交地方财政部门。“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区别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实行“拨改贷”以后,原来的“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投资”渠道相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