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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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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拨改贷。指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并计收利息。长期以来,我国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一直实行财政无偿拨款的办法,投资多少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没有联系,弊端甚多。为提高投资效果,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0年11月批准在全国试行基建投资拨改贷,1985年又进一步批准全面实行拨改贷制度。其基本内容有:凡独立核算(也含一部分非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其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拨给建设银行作为信贷基金;贷款的还本付息,新建企业以提取的全部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费和应纳所得税前的利润等支付。现有企业如不能单独计算基建效益,则根据上述项目以按比例分摊的办法计提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对于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基建设资,继续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对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建筑产品商品化,由施工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成后出售;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建设银行有贷款管理自主权,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设项目,有权拒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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