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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通贷膨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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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十年中,南美的许多国家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难以遏制的通货膨胀,迫使南美各国在通货膨胀会计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和大胆的尝试。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出于收税目的也为通货膨胀会计的尝试创造了条件。总之,南美各国的通货膨胀会计的发展要比其它各国迅速。在巴西,1964年创设了通货膨胀会计体系。在该体系下,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均需要在会计年度末按政府提供的官方物价指数变动强制地予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资产成本提取折旧费用。以便为保持存货和货币性项目的购买力提供准备。这套复杂的调整体系最终要在会计报表中予以体现,但是修正后的利润数据必须符合纳税的要求。事实上,该体系并不完善,其中对有争议的长期负债项目的购买力损益没有予以考虑。为此,在过去的十年间,巴西对通货膨胀会计的程序和内容作了修正。修正的结果最终体现在1976年所修订的巴西公司法中。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所有公司自1978年1月1日生效起,采用政府债券指数来调整某些资产负债表项目,以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按公司法规定,需要调整的项目主要是永久性资产和业主权益。永久性资产包括房地产、厂房和设备、累计折旧、证券投资、待摊费用,以及有关的折耗等项目。永外性资产和业主权益的调整额,两者相抵的差额即为调整利得或损失。永久性资产是调整额超过业主权益调整额的部分,为调整利得;反之,则为调整损失。凡调整损失都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可用为纳税的扣减项目从应税收益中予以扣除,相反,凡属调整利得,虽应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计入应税收益之中。为了反映购买力的变化,对某些长期负债项目也要进行货币购买力调整,其调整额则被计入营业收益和应税收益。在巴西,通货膨胀调整报表是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财务报表。但巴西通货膨胀会计调整的内容还不全面。除巴西之外,南美的其他国家,如阿根廷、智利,以及中美的一些国家,也都深深地卷入制定通货膨胀会计的建议之中,有的甚至以通货膨胀会计报表作为基本财务报表,在纳税要求上也接受了通货膨胀会计体系。但这些国家所产生的通货膨胀会计的信息,大多按照一般物价指数调整,而很少采用现行价值调整。 (钱玉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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